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≡≡工商管理≡≡

一、申请——申请人持有文件,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。并提交相关的证件,如经营者的身份证明,经营场所证明,申请书,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的审批证明,个人合伙经营的要有合伙协议。

二、受理——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申请人提交的文件,证明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,如符合规定,手续齐备,予以受理。如发现有问题的,不予以受理。

三、审批——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后,报县(区)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。

四、发照——审批后,申请人交纳全部登记费用,由工商行行政管理所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。

五、两费收取标准:
1、市场管理费的收费标准:根据成交额的0.5—2%收取。[粤府办(92)67号]。

2、个体管理费的收费标准:从事购销活动的,根据营业额的0.5—2%收取;从事劳务活动的,根据收入额的1—3%收取。[粤府办(92)67号]。

六、私营企业设立登记的办事程序
1、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,就人员,经营范围,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。
2、领取、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,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。
3、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,委托书等必须的文件、证明。
4、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,进行审查、核准、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,发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申请驳回通知书。

七、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
1、申请人身份证明。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,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所有出资和其他出资人。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,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,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下列证件:
A——城镇待业人员提交待业证明;
B——个体户提交营业执照;
C——辞退、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辞、退职证明;
D——离、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、退休证明;
E——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。
F—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,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。
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。

2、场地使用证明:

A——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;
B——租用房屋、场地、应提交房屋、场地租赁合同,有关房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;
C——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3、验资证明。

4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。

5、申办公司,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、董事、监事等任职文件。

6、开办合伙企业,须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。合伙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:

A——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地的地点;
B——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;
C——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;
D——合伙人的出资方式,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;
E—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;
F——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;
G——入伙与退伙;
H—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;
I——违约责任。
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。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,盖章后生效。

7、如从事特定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行业的,要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,应提交批准文件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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